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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拳

中药养生  2020年04月28日  浏览:2 次

完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

【合同效率】完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制度的改进及建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交易的急剧增加,无效合同也愈来愈多。其中,因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宣布无效的合同也占有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导致合同得不到履行的现象

【合同效率】完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制度的改进及建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交易的急剧增加,无效合同也越来越多。其中,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宣布无效的合同也占有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导致合同得不到履行的现象也与日俱增。我们知道合同的目的在与交易,只有完成交易

,合同得到实行,合同法律行为的目的才能实现。如果合同不能得到实行的情况越普遍,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数量越多,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大。这损失包括订立、实行、解决纠纷等等巨大的成本,更包括因交易数量的减少而失去的一个个机会。

在我国,合同的大量无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性的缘由。[17] 新《合同法》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减少了制度对市场交易的干预。行政对合同强迫力的干预开始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转变,合同自由成了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但我们依然看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权益仍是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合同无效仍是法律明确的规定,而法律上对什么是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或国家利益确只有笼统性的概念。虽然合同法明确并扩大了可变更、可撤销的范围,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纳入了可撤销范围,还删除了无权代理合同无效的规定等等,但是对无效合同还是限制过严,尤其没有明确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范围。一些有悖社会伦理道德或是有损社会公共秩序但并未肯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没有被纳入到可撤消的范畴,而是直接被法院宣告无效了。

自由和正义是人类寻求的两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合同作为促进市场交易的手段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它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引发了残暴竞争、追逐私利及并导致了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当事人滥用权利、尔虞我诈等市场经济的负面现象。[18] 所以,合同法功能主要应在于目标实现与鼓励交易,同时在这个整体目标实现过程中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保证交易安全及当事人、社会公共的利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交易实现是第一位的,行政志以及法官对对合同行为的干预和判断应首先考虑到合同目的是根本性的,在是不是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其实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无效;在有关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但没有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且交易符合当事人意志时,应划至为可变更、可撤消范畴,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通过是否行使撤销权)合同是否变更或归于无效。总之,在认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时,始终要斟酌合同的目标以及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的普遍原则之一,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我国虽未直接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通过合同自由原则和无效合同范围的缩小与可撤销及效力待定合同范围的扩大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正在成为立法的指点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更应进一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鼓励交易,体现合同自由的同时,契约正义、公平,法的安全、信赖、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概念也需要贯彻。交易的实现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交易安全、可信赖等原则也是密不可分的,要想实现意思自治,就必须得遵守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而要实现交易目的就必须遵照交易安全规则,信守承诺。这需要法律对合同行为的尤其是可能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行动要有更多的任意性规定,把更多情况归于可变更、可撤消的范畴,即最大限度的允许当事人来决定是否申请合同无效;减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尤其要限制或减少法官主动认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时的情形。

现代社会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格式条款内容中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他人利益是不是固然、绝对无效。在标准合同中,格式条款往往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针对另外一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制定的没有协商和选择余地的条款。针对这种形式上自由、但实质上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我们一定要有特殊的制度对之进行规制,以防其对广大的弱势地位一方如消费者造成伤害。[19]

(二)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制度与增进经济发展

合同的目的在于交易,市场交易的繁华才会增进经济的发展并增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合同自由是提高市场交易效力和效益的必要手段,但这类自由必须有所限制,特别对因合同自由引发的当事人权利滥用、坑蒙欺骗等市场经济负面现象要严格限制。可见,鼓励交易的功能与保护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合同法不能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不仅不能体现出鼓励交易的价值,反而会起到不适当地限制和阻止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消极作用。[20]

鼓励繁华市场的自由交易,指的是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只有在当事人的意志不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对这种自由意志交易加以鼓励和保护。长期以来,由于对如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了解不够,我国合同法上的有些规则对合同自由限制过严,不但没有鼓励交易,反而阻碍了市场交易。这些主要表现在对于无效合同规定过于宽泛,和没有辨别开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范围。

固然,我们不只寻求经济效益。我们总不至于为了发展经济去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假冒伪劣的行为;我们也不至于为了经济发展去支持赌博、黄色淫秽这些违背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行为。

可见,合同鼓励交易原则及自由原则需要在诚实信用、合法原则引导下良性运转,只有在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同时保护交易安全并且不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更大的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制度也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规范合同行动并保证交易安全,成为愈来愈重要的话题。无效合同制度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在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制度方面作了规定,并对类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作了一定的区分,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既体现了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等原则,又遵循了安全合法、保护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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