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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哈

中医新闻  2022年01月06日  浏览:5 次

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刑事赔偿范围

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也被国际学者称为“典范”。 (2)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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