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诈骗巨款致被害人自杀男子被判无期
中医新闻 2022年01月06日 浏览:6 次
盗取诈骗巨款致被害人自杀 男子被判无期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大络欺骗案。被告人杨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履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广西宾阳县人。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覃某敏(已判决)、覃某新(在逃)预谋利用电脑实施欺骗,后覃某民(已判决)加入。被告人杨某联系王某威(已判决)让其帮助寻觅取款人,并交给其150余张银行卡。王某威又找到王某强(已判决)帮助取款。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从上盗取河南某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的号,假借其名义两次要求该公司财务会计芦某向指定账户汇款313万元。后覃某敏等人将诈骗所得的313万元转账至预先准备好的150多个银行卡账户。尔后,王某强联系王某、王某珠、王某林(均已判决)共同帮助取款达280余万元,按约定王某强、王某、王某珠、王某林各分得20万元、8万元、2.7万元、1.8万元,王某威分得33万元。王某威将其余款项交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又按约定分给覃某新及覃某敏、覃某民每人31万元,余款归其所有。案发后,芦某因精神压力过大跳楼自杀。
另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通过络非法购买或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实施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款等非法活动,截至案发,共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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