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实施探望权的方式有哪几种呢拳
中药养生 2020年05月13日 浏览:4 次
离婚后实行探望权的方式有哪几种呢
夫妻离婚以后孩子如果判给了一方,那末另外一方就会具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末具体行驶探望权的方式有哪些呢?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未触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末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 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
,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谢绝、阻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 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迫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 界已达成共识。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 探望性探视,2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 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斟酌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 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合。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 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10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 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1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 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行。
对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沾染性疾病等)、个 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肯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 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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