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化的态度设置司法体制拳
中医新闻 2020年05月13日 浏览:4 次
核心提示:陈卫东:这一次党的十八大报告很明确地提出了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改革,历来为各界所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曾总结说,从十六大提出 推进司法改革 到十七大提出要 深化司法改革 ,10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获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表明1要深入进行改革,二是要向体制方面推动。
司法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本报专访陈卫东教授,就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内容,做深层次解读。
刑讯逼供 可作突破点
《时报》:您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我们所面临的方向是什么?
陈卫东:这一次党的十八大报告很明确地提出了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这样一个主题鲜明的改革目标和指导思想,但是,本次报告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执行措施。我认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的精神,需要我们有关各方面认真地调研,积极地论证,根据我们国家目前司法体制的现状、司法实务的状态来进一步确立今后5年具体的改革内容。我认为这样的工作应该是有关各方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需要迫切解决的任务。
我认为,在刑事司法改革方面,我们针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针对反对刑讯逼供的产生是很有必要的。
鉴于这个目的,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即既要建立制裁酷刑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要建立各种与羁押场所有关的预防酷刑机制,既要严格束缚警察权,同时也要培训警察掌握有效、合法的讯问技能。这1思路在我们与欧洲合作伙伴共同开展的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中已完全地体现出来了。
《时报》:以上种种制度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都是为了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而进行的。那末,对在押人员来说最大的困扰有可能还是刑讯逼供的问题。虽然说,如今直接的肉体上的刑讯逼供已经大幅度减少,但是却存在不少变相的或精神上的刑讯逼供的情势,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陈卫东:这个问题确实存在, 裸的暴力愈来愈少,带着那种以软性的隐暴力的方式却不断在变化。比如说,不让睡觉、不给吃饭、强烈的灯光照耀等。像这类方式的逼供行为丝毫不亚于身体上的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或者说精神上的暴力乃至更加严重。
所以,在刑诉法确立司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也将这部份纳入进来了。这1现象的难点在于举证方式,给司法调查增加了不少困难。对于身体上的暴力,我们可以鉴定,因为它看得见摸得着。但是,这类精神上的暴力,非常难以证明。
修改的刑诉法包括我所做的改革研究都从几个方面加以遏制,比如说,拘留3五个小时以后要立即将在押人员送往看守所,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守所进行询问。这样就使得侦察人员在送往看守所之间的刑讯逼供行动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看守所的讯问过程是有全程的监控并有物理隔离措施,使得刑讯逼供也没法进行。
可设 国家执行总局
《时报》:看守所的制度改革与被羁押人员权益直接相关,可能也最难,而学界多年提议制定《看守所法》至今仍未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那末,其中争议较大的地方在哪?
陈卫东: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还是看守所的主管部门的问题,是由公安部门的履行部门管辖,还是有行政司法部门管辖的问题,这是最关键的一个体制化的问题。
因为,从看守所现在的体制来看,它不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内部机构而是各级政府所设置的一个部门,只是把它交给公安部门去管辖。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看守所就不是必须有公安部门来管辖,其他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有管辖的可能。那末,到底交给谁管辖,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
《时报》:依照这个思路,有没有可能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对看守所进行管辖呢?
陈卫东:我也曾经有过这样的设想,比如说,把法院的履行部门、刑事方面的履行部门、民事方面的执行部门等等加上看守所的履行管理的业务放在一起,建立一个国家履行总局。
这应该是一个行政化的部门,应该隶属于国务院。
我认为这对于司法的履行层面来说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思路,它能专门地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履行以及相关的羁押决定的履行。
《时报》:如此设置,会产生怎样的积极效果呢?
陈卫东:以一种优化的态度去设置我国的司法体制,一个完备的、科学的司法体制,必将有利于进一步行使司法权力,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最终达到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的目的。所以说,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受益群体,应该是国家受益、百姓受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将进一步改进我国的司法架构、完善我国的司法组织。
司法改革不可能特立独行
《时报》:有人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是跟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的,甚至是需要靠政治体制改革推动的。您是怎么看的呢?
陈卫东:司法制度毫无疑问是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司法体制改革不能脱离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而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一些权力的配置。这些,必须是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层面来入手,应该说二者是息息相关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脱离政治体制改革而特立独行。所以,我们从党的十七大推动了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看出,司法体制改革是跟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具有紧密相干的关联性。
但是,司法体制改革也有其本身的、特定的属性。我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不应该呈现消极被动的局面。比如说,改善人民法院现行的执行体制、改变现在的劳动教养体制等。可以说,这样的改革是可以在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独自完成的。所以,我认为,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司法体制的改革与政治体制的改革既有联系又有着各自的独立性、特殊性。
司改 的动力和阻力
《时报》:那您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来源于甚么?
陈卫东:我认为,这种改革的动力主要是来源于基层,基层出现了甚么问题,基层的百姓迫切需要改变的问题。那末,这些应该是我们改革基本的源泉,用实践去找到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为了改变现状,实现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顺利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除了需要司法机关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外,让公民参与司法是一条有益的破解之道。
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还需要顶层设计,需要形成统一的领导、组织、策划来有步骤、稳妥地推动。所以,我觉得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定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简单推动,应该是二者有机的结合。如果没有自下而上的动力,我们就会找不到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没有改革的源泉和动力;如果没有自上而下的组织、兼顾和策划,我们的改革就会一盘散沙,就会各自为政。
这两种推动改革的气力,从时间顺序和逻辑上来讲,应该是现有基础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然后将这些问题归纳总结,使中央能清晰地了解到客观情况。从而,根据这些问题制定出改革的方针、线路、措施,然后再进行深化推进。
《时报》:您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难点、重点或说最大的阻力在哪里?
陈卫东:最大的阻力在于,在司法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如果涉及一些体制改革的问题有可能会遇到困难。而这也是我们在改革进程中必须突破和面临的问题,
我们的改革首先要实现十八大报告中讲的 深化 ,我认为所谓 深化 就是要将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司法体制的深层区域去促进、去推进。那末,这样的做法一定会与传统的、固有的体制下的一些部门、人员有权利或利益上的冲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难点。
还有,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那么,这里面的难点我认为恰恰在 独立 两个字上,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机构,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部门。在这样的架构下,如何去建立我们国家的司法部门的独立机制,可以说也是如何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司法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及和人大的监督关系。
这需要具体的制度设置与构架,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应有特性,也是司法权利的立足之本。司法不独立,司法就形同虚设。但是,在我们这种体制下,由于我们不能弄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那我们到底应当怎样做?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用我们的智慧去完成破解这个问题。
舆论监督不可或缺
《时报》: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个案出现,推动司法改革,其中公共舆论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您对公共舆论参与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式怎样看?
陈卫东:我认为,社会舆论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传达民意、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气力。舆论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主要的角色是善于把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传达给社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点、疑点可,以通过舆论快速反馈到社会上,听取民众的意见。特别是,可以使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舆论,展现给公众。
但是,舆论自身确实不应当直接介入司法体制改革的事务中来。比如说,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干扰是不好的。可以通过客观地对司法审判案件的报道,去呈现产生的事实,而不是参与到案件的评判中来。假设,舆论媒体对于每个案件都有着自己的偏见性或者不同的见解去干扰司法审判,我认为这是和舆论、媒体等社会监督气力的相悖的。
相关链接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十年大事记
2002年
月,国家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
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的战略决策。
2004年
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改革任务。
2005年
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行意见》,肯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等六方面任务。
2007年
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2008年
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09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领(2009 201 )》,全国法院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
7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多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0年
10月1日起,被法学界称为 法官的自我革命 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 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
2011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展开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点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2012年
月和8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大基本法相继完成修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许多成果都上升到了立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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