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判一起利用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案拳
中医诊断 2020年05月10日 浏览:3 次
新华成都8月 0日电( 苑坚)8月 0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套取巨额现金的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黄新华有期徒刑5年,并判处其罚金2 万元。同时,判处4名从犯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刘超、郑志明利用黄新华提供的他人的身份证原件,制作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个体商户印章等虚假资料,被告人耿福罗负责保管相干资料,三被告人利用这些资料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成功申办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而向内江市邮储银行环城路支行成功申办了5台POS机。
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新华前后将5台POS机带至上海,并联系数百名信用卡持卡人到办公地点,进行虚构交易,刷卡套现,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被告人黄新华则收取持卡人套现金额1%至1.5%的手续费,这5台POS机共计刷卡套现2 00余万元,非法收取手续费2 万余元。其间,4从犯受黄新华聘请,帮助黄新华刷卡套现及取款,并获取6400元至 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新华、刘超、耿福罗、郑志明、谢兆海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新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超、耿福罗、郑志明、谢兆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新华、刘超、耿福罗、郑志明、谢兆海犯法后照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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